摘要
发表在《石油物探》八三年第四期上的“地震检波器‘相位差'不应作为出厂技术指标”一文(以下简称“不作指标”),我们认真进行了阅读,并对文章中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。 “不作指标”一文自始至终强调,“相差位”并不是一项独立指标,它主要由固有频率控制着,因此,不应把“相位差”也列入检波器出厂指标。而且文中明确断言,“相位差”与阻尼系数不相关,“相位差”不必提,只要提固有频率就可以了。我们认为检波器的“相位差”长期以来作为一项重要的出厂指标,这是符合地震勘探技术规范的,把“相位差”列为出厂指标至少不是技术错误,而“不作指标”一文结论性判断的提法是欠妥的。